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2018年以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严格执行人社部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工作要求,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模式,不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为进一步做好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工作,强化便民服务各项举措,依法依规严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加强风险防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21〕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21〕129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工作具体步骤及要求。一是详细阐述了参加资格认证人员的范围、认证周期及认证时限;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从信息共享、具备和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的情况归集、认证信息核实,认证结果处理,认证档案管理及监督处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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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