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报销标准(生育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


泰州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前检查、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政策,统筹基金年支付最高限额1200元,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

 

3.不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相关费用不享受上述待遇,以后国家和省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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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