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在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丧葬补助对象针对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既包括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也包括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死亡参保居民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500元,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补助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死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