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鄂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由原来的单位缴费的一定比例和个人缴费的全部,转变为只划入个人缴费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确定,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按规定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按我市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标准为71元/月;未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应继续缴费并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账户。困难企业、改制企业等人员原已设置个人账户的按规定划入,原未设置个人账户的不划入。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在信息系统支持情况下,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支出。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鄂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2-28]

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