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企业参保人员因故死亡,如何领取遗属待遇?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据此规定,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人社部发[2021]1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以云南省为例)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种情况确定:

 

一是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是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发布:202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