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 居民医保待遇报销政策(门诊、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慢性病、大病保险)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任何一家二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门诊统筹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300元(含一般诊疗费)。

 

2.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慢病患者需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证》方可报销。患有多个慢性病病种的,各个病种限额额度指标分开单独计算;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最低600元(高血压非高危组) , 最高80000元(血友病)。

 

 

3.住院医疗待遇

 

 

4.在校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 由基金支付80% ;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费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需缴费;在同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6.异地住院报销情况

 

跨统筹区异地居住备案、转院转诊异地就医备案需在入院前办理手续;异地急诊备案需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

 


来源:来宾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