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遵义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含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用

 

单位职工及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产前检查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怀孕,孕期必要的检查纳入保障范围。产前检查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1200元。产前检查费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二)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结扎,绝育及复通术等,产生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生育)统筹基金全额支付(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三)生育住院待遇

 

住院待遇包括住院保胎和住院分娩两种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全自费、各类超标费除外),不设起付标准,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不区分甲乙类,统筹区本地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非统筹区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

 

二、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含各类病理性引产)期间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产(休)假。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连续缴费不少于6个月且在达到办理生育前正常参保缴费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得重复享受。

 

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 (含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聘用职工等),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补齐后发放给个人;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给所在单位,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失业人员生育津贴发放给本人。

 

在职职工生育津贴=分娩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休)假天数。

 

失业人员生育津贴=分娩时我市执行的月失业保险金÷30天×产(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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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