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2023年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我们一起来了解下2023年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怎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新参保城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乡镇村居办理次年参保登记。

 

2.经登记后的新参保人员或续保参保人员可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缴费。

 

二、居民医保缴纳医保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参保对象在当年9月至12月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至2月缴费的,从缴费次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三、错过参保缴费时间该怎么办理参保登记?

 

除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外,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允许参保缴费但设立60天的等待期(各类医疗救助对象除外),等待期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新生儿怎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1.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婴儿由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婴儿户口簿到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出生后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当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五、居民筹资标准是多少?政府如何补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2023年参保个人缴费380元。

 

2.平潭综合实验区定扶贫开发对象中的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六、意外伤害住院待遇报销应如何办理?

 

参保患者应在事故发生后向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备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就医的可直接到医保服务站受理。

 

七、就医如何结算费用?异地就医可以在医院直接报销吗?

 

1. 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到福建省内任意一家全省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无需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和报销手续,享受待遇仍按参保地医保政策执行。

 

2.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提前向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由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全国联网平台开通要转院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刷卡结算。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选择安置所在城市。

 

4.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在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平潭综合试验区规定支付标准的50%结算;在非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定支付标准的30%结算。参保人员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外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如因特殊原因备案后异地无法刷卡结算的,应提供材料:住院——住院费用总清单;有效收费票据;出院小结;本人银行帐号。门诊——费用清单;有效收费票据;门诊病历原件(特殊门诊需要提供);本人银行账号。(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均需原件、盖章)

 

八、社会保障卡哪里办理,要带什么材料?

 

社会保障卡办理的网点有: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窗口、各乡镇卫生院、协和医院平潭分院、潭城、苏平和流水便民服务中心。

 

新参保人员办卡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有效证件、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二周岁以下新生儿可不用提供照片)。如需他人代办,需提供参保人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遗失社会保障卡补办,直接提供身份证原件即可,无需照片。

 

九、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和特殊门诊治疗项目有哪些?如何办理?

 

1.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0元每人,支付比例50%,次封顶费用200元。可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使用。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门诊相关规定报销。

 

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临床确认工作由定点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负责,由上述医院指定相关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负责作出诊断。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院临床确认后,持《门诊慢特病病种备案表》和社会保障卡,到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其中高血压、糖尿病可由乡镇卫生院认定。

 

4.特殊门诊治疗项目有: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待遇如何规定?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2.参保人员经协和医院平潭分院(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确认转诊到省协和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执行。

 

3.符合我省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保障范围,按住院相关规定报销。

 

十一、大病保险待遇如何规定?

 

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19360元部分,保额40万元,支付比例60%。

 

十二、哪些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十三、优惠救治的方式及待遇如何规定?

 

1.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和克罗恩病实行门诊救治,艾滋病机会感染实行住院救治,重性精神病实行门诊救治和住院救治。

 

2.优惠救治费用计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参保人员未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医,或未按规定办理优惠救治备案审核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救治待遇。

 

4.参保患者在享受医保优惠救治待遇的基础上,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台的其它医保政策,并实行“一站式”结算。

 

十四、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支付规定?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若您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政策有疑问,可咨询医保经办机构。

 

举报投诉邮寄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东附属楼2楼;

举报投诉电子邮箱:ptylbz@163.com;

举报投诉电话:0591-12345;

 

咨询电话:0591-12345转平潭医保。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