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

 

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本人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2023年1月起,不满45周岁的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调整为0.5%,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调整为1%。2024年1月起,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202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保持不变。2024年1月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其中: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全市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全市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在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数据公布前,暂按2022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按比例划入,待2023年度的相关数据公布后予以补足。

 

职工自退休次月起,个人账户按退休人员标准划入。

 

2024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7%或8%,9%或10%缴纳医疗保险费。选择按7%或8%缴纳的,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划记个人账户;选择按9%或10%缴纳的,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在职职工标准划记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按退休人员标准划入。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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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