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政策解读《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自治区为什么要出台这份文件?

 

答:优化完善新冠感染患者救治费用保障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消除医疗机构和新冠感染患者后顾之忧,推进“乙类乙管”平稳有序实施的重要支撑。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我区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专门出台了此文件。

 

二、“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费用如何保障?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参保人员无需支付。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明确的病症患者按现行医保政策保障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患者承担,不在财政补助范围。

 

三、本政策所说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具体指哪些?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是指包括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者。

 

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哪些医院住院享受本政策?

 

答: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均适用本政策。属于非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及时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方可纳入保障范围。

 

五、各级财政部门如何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补助资金?

 

答:财政补助的资金按就医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先行支付,实际发生费用的补助,按中央、自治区、市县6∶2.4∶1.6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按照上述分担比例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上级财政结算资金。

 

六、“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的保障政策如何与之前的相关政策进行衔接?

 

答:“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此前《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发〔2022〕137号)明确的新型冠状病毒阳性感染者住院诊疗费用按普通疾病处理的情况,本文件也进行了明确,同样适用本保障政策。

 

七、广西参保患者未备案或迟备案在自治区内、自治区外因新冠病毒感染异地就医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会降低吗?

 

答:广西参保患者异地就医的在自治区内、自治区外因新冠病毒感染异地就医的住院费用,不受申请备案时间限制,不降低报销比例,执行参保地就医待遇标准。

 

八、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费用是否纳入DRG付费结算?如果不纳入,按什么方式结算?

 

答: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医保基金单列预算,不纳入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相关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DRG付费结算,实行按项目付费。

 

九、本政策在推动患者有序就医方面有何规定?

 

答:明确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同时明确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

 

十、新冠感染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有关门诊费用医保怎么报销?

 

答: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含诊查费、一般诊疗费等),医保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在二级、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以下(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统筹基金分别按 70%、75%、85%的报销比例支付。此政策先行执行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十一、参保新冠感染患者在区外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如何报销?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自治区外二级及以下相应级别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按区内优化政策的报销比例执行。

 

十二、参保新冠感染患者在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如何报销?

 

答:参保患者因新冠感染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救治的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门急诊医保政策执行。

 

十三、参保新冠感染患者在广西区内外的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是否可以享受本政策明确的优化政策?

 

答:不享受,本政策的门诊优化政策仅适用于广西区内外的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十四、医保部门如何保障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的费用?

 

答: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的医保支付的费用实施门诊专项保障,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结算。

 

十五、“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用药的医保药品目录有哪些?

 

答:用药保障范围包括:1. 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2. 医保目录外、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的药品和处方;3.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批准,临时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中医、壮瑶医等药品。

 

十六、新冠病毒感染的诊治涉及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有何规定?

 

答: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同步纳入新冠患者门诊专项保障范围,临时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在门诊和住院患者支付不设限制,即不限人群和病种。此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十七、医疗机构如何才能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的“互联网+”医疗服务?

 

答:各地医疗机构需要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应当经过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并进入由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名单。名单中的医疗机构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也应当经由卫生健康部门明确准许。

 

十八、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首诊的医疗服务价格有何规定?

 

答:参保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首诊的,按照现行线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

 

十九、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首诊的医保报销政策有何规定?

 

答:参保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线下就诊相关规定予以支付,药品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十、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诊疗过程中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出现短缺,供应不上,医疗机构该如何采购?

 

答: 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新冠病毒诊疗方案涉及的,以及各医疗机构在新冠病毒感染诊疗中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通过优先便捷采购通道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出现短缺供应的,医疗机构可自主与生产经营企业议定价格,选择开展线上或线下采购,且不受采购限额限制。

 

二十一、在优化政策执行期间如果出现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应当如何应对?

 

答: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适时实行区内基金调剂。

 

二十二、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该如何结算?

 

答:(一)广西参保人员:

 

1. 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 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原则上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费用,门诊费用可以自费结算后回参保地申请报销;住院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部门组织线下结算。

 

3. 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参保人员自费结算后回参保地报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部门组织线下结算。

 

(二)外省参保人员:

 

在广西定点医疗机构因新冠病毒感染诊治的门诊费用自费结算后,回参保地申请报销;住院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部门组织线下结算。

 

二十三、是否可以将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新冠救治定点管理范围?

 

答: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将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纳入临时医保定点范围,不设运营等待期,经评估医疗机构具备联网结算等条件的,签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执行,签订之前的费用不再向前追溯。

 

二十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中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应如何区分?

 

答:1.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2.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能力进行认定,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

 

二十五、本政策的执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即2023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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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