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率、医保缴费基数


依据《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一)用人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300%确定上限;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下限。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职工医保总费率(含生育保险费率)为 8.5%,其中用人单位费率6.5%(职工医保费率6%、生育保险费率 0.5%)、个人费率为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300%确定上限;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下限。缴费费率为 8%。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总费率为8%。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的缴费基数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总费率为8%,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 6%、个人费率为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本人的伤残津贴中代扣代缴。

 

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在职工医保年度开始前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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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