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外地住院报销标准)


依据《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产生因急诊、抢救门诊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因急诊、抢救门诊费用按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

 

(一)市内住院。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 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450 元、三级医疗机构650元;支付比例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设置为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 90%。同一医保年度,参保人员连续时间内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医疗机构间按规定办理转院治疗,下级医疗机构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只计算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级医疗机构转下级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之间治疗的,不再计算起付金。

 

(二)市外住院。已办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市内就医标准执行;已办理异地转诊或临时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就医标准,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自行前往梅州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本市规定办理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为 1600 元,报销比例相应降低 10%。

 

(三)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多次住院放(化)疗、血液透析治疗的,从诊断的首次住院起,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同一医院住院的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起付金。

 

第十八条 职工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和住院待遇。职工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支付限额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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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