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限额


 

备注:

 

〔1〕人工干预分娩包括:产钳术、臀位牵引(助娩)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手取胎盘术、毁胎术。

 

〔2〕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前置胎盘、胎盘粘连或植入需采取急救止血治疗者;产后出血;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中的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HELLP综合征;胎盘早剥;胆汁淤积症;妊娠期脂肪肝;溶血尿毒综合症。

 

〔3〕高危人工流产是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年龄小于20岁或大于50岁流产的;半年内有终止妊娠或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的;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产后1年之内尚在哺乳期的;生殖器畸形或合并盆腔肿物的;有子宫或子宫颈穿孔史的;带器妊娠的;子宫位置高度倾屈或暴露宫颈困难的;既往妊娠有胎盘粘连及大出血的;脊柱、下肢、盆腔病变不能采取膀胱截石卧位的;有出血性疾病史的;有多次剖宫产史。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市或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并开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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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