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进入2022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波及我国多个省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困难和挑战。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物流、生产、销售等多方面问题,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遇到较大困难。部分缴存人也面临收入下降,无法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为减轻企业与缴存人的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该通知,结合住房公积金业务特点落实企业及缴存人阶段性支持政策。

 

二、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经申请获得批准缓缴的企业,其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1)关于缓缴的时间设定。根据建金〔2022〕45号文件“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之规定,所以支持政策实施时间为企业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2)支持政策实施到期后,为保障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企业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补缴全部缓缴金额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避免延迟补缴等行为造成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因生产经营困难仍不能正常缴存的,企业可参照《柳州市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柳房金〔2016〕4号)文件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继续缓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1)借款人本人携相关材料到场即可办理暂缓还贷。

 

(2)借款人提出暂缓还贷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为暂缓还贷期间。

 

(3)暂缓还贷期满后,借款人在2023年1月还款日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逾期处理,同时将暂缓还贷期间未还款行为调整认定为逾期。

 

(三)加大支持租房提取公积金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次数。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无房职工租房压力,在未达到年度租房可提取额度上限的情况下,由原来一年限提取一次变更为可一次或多次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2022年已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提取额度未达到年度租房可提取额度上限,可再次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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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