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我省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如何规定的?


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我省于2016年出台了《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豫人社工伤〔2016〕8号),目前全省按此办法执行。

 

停工留薪期满需继续接受医疗的,应由工伤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无异议的可以延长,有异议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停工留薪期 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则上是正常出勤下,除了加班费以外,其他待遇都属于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发放陪护费。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附件:

  1. 《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及使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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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8-24]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