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 高校等毕业生接收、求职创业补贴、社保补贴、档案接收和转递服务指南


高校毕业生就业(含灵活就业) “打包一件事”(试行)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事项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

 

(二)“打包办”事项范围:

 

1.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包含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等事项。

 

2.为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提供就业登记服务,包含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事项。

 

3.为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提供档案接收服务,包含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事项。

 

(三)适用对象:高校毕业生。

 

二、事项办理类型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为线上办理即时办结;

 

(二)社会保障卡申领(个人办理)、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档案接收与转递为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其中档案接收转递线上2个工作日办结,社会保障卡申领线下即制卡窗口为即时办结);存档人员党组织关系结转线下即时办结。

 

(三)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为毕业年度内按月申请办结;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为按月申请办结;职工参保登记为15个工作日;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单位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为限时办结。

 

三、实施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二)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三)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我省失业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35号 )。

 

(四)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22号)。

 

(五)劳动用工备案政策依据:1.《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六)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2.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

 

(七)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八)《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

 

(九)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 号);2.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 号);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2020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8号)。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6〕1号);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政府购岗”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9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关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11号)、《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等。

 

(十一)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一章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五、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主要措施”全章节;

 

四、受理机构

 

(一)线上办理

 

1.“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统一系统”;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社服务快办专栏)”;

 

3.“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二)线下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经办机构窗口。

 

五、决定机构

 

市信息化管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就业登记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就业创业证》申领

 

1.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申领《就业创业证》: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近期两寸免冠照两张(领取纸质证件的提供)。

 

2.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申领《就业创业证》:

 

(1)高校在校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

 

(3)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两张(领取纸质证件的提供)。

 

(三)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密封完整的人事档案;

 

3.派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报到证》。

 

(四)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3.学籍证明材料。

 

(六)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

 

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

 

5.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七)档案的接收与转递

 

自其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转入: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非郑州市户籍的流动人员,还需提供与郑州市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可选)代办人身份证原作。

 

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有档案自主权的前工作单位转入: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非郑州市户籍的流动人员,还需提供与郑州市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原单位辞职手续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4.(可选)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档案的转递(转出):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接收单位开具的商调函;

 

3.(可选)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八)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接收):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或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已转接到我处的电子介绍信(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目前省内接转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接转,不再持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外省接转仍需持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

 

3.(可选)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转出):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提供将要转入的基层党组织名称(往省外转出,另需提供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名称);

 

3.(可选)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九)职工参保登记

 

河南省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十)社会保障卡申领(个人办理)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电子相片;

 

3.《河南省“申领社会保障卡”一件事业务办理表》。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接收):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转出):

 

 

(二)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档案的接收+高等毕业生接受手续办理:

 

 

档案的转递(转出):

 

 

(三) 就业登记

 

 

(四)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五)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六) 社会保障卡申领

 

 

(七) 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八) 就业创业证申领

 

 

(九) 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九、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

 

十、办结时限

 

(一)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发布:线上办理,即时办结。

 

(二)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限时办结;单位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限时办结。

 

(三)《就业创业证》申领:线上办理,即时办结。

 

(四)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线上办理,两个工作日内办结;线下办理,即时办结。

 

(五)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毕业年度内按月申请办结。

 

(六)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按月申请办结。

 

(七)档案的接收与转递:

 

自其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转入:线上办理,两个工作日内办结;线下办理,即时办结。该时限指商调函出具速度,档案具体接收时长受办事人员合适前往原存档单位调档及邮寄时间影响。

 

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有档案自主权的前工作单位转入:线上办理,两个工作日内办结;线下办理,即时办结。该时限指商调函出具速度,档案具体接收时长受办事人员合适前往原存档单位调档及邮寄时间影响。

 

档案的转递(转出):线上办理,两个工作日内办结;线下办理,即时办结。

 

(八)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接收):线下办理,即时办结。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转出):线下办理,即时办结。该时限指《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或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电子介绍信出具速度,具体接收时长以接收方党组织接收完毕为准。

 

(九)职工参保登记:15个工作日。

 

(十)社会保障卡申领(个人办理):线下即制卡窗口,即时办结;线下非即制卡窗口,30个自然日;线上渠道,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项目。

 

十二、办理结果

 

(一)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发布:1.可于“商丘人才网”或“河南就业网”查看。2.短信、站内信通知。

 

(二)职业指导:现场职业指导无需办理。

 

(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按照活动通知执行。

 

(四)就业登记:现场查询或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查询。

 

(五)《就业创业证》申领:可于“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生成的电子证照。

 

(六)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可于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公共服务网查询到本人档案存档状况,完成实名认证注册后,即可经办各类档案业务。

 

(七)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各地人社部门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办理,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基层平台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九)档案的接收与转递:

 

自其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转入:纸质或PDF版商调函。

 

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有档案自主权的前工作单位转入:纸质或PDF版商调函。

 

档案的转递(转出):档案转递至接收单位。

 

(十)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接收):党员到支部报到。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转出):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原件或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电子介绍信。

 

(十一)职工参保登记: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网站查询或窗口查询。

 

(十二)社会保障卡申领(个人办理):线下窗口,制卡成功、领卡启用、初始密码修改成功;线上渠道,制卡成功后邮寄给本人,随信附上卡启用操作指南。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办理人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办理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人可通过12333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三)办事部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办理人相关解决途径。

 

十四、咨询途径

 

12333咨询热线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专门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网站等。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经办机构窗口。

 

(二)经办机构窗口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经办机构窗口公布的查询电话;

 

(二)经办机构窗口公布的查询网站。


来源: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