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普通门诊待遇起付线为260元;

 

(二)在职职工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报销比例相同,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合规医疗费用。

 

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保障范围。推进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按开具外配处方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支付比例结算。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执行线上线下医保同等支付政策。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职工普通门诊与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待遇有交叉时,优先使用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职工为1700元。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金额纳入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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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