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产假多少天?男方护理假/陪产假、育儿假按规定能休多少天?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规定: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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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给予生育、终止妊娠、节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一百八十日围产期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天数可由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男方依法享受十五日护理假;

 

(二)难产或者剖宫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

 

(四)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一日产假。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日产假;

 

(五)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在术后一周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六)实施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二十日;(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二日。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女职工产假、休假未满前款规定的天数的,应当为女职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女职工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女职工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剩余期间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得以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时间长短为由,限制发放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医疗机构证明婴儿为早产儿、体弱儿,确需陪护、照料的,或者女职工患有产后抑郁等疾病致无法正常工作的,可以请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发给生活补贴或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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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