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乌鲁木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规定:

 

职工医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单位职工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按照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缴费的,按单位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单位缴费费率缴费的,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缴费期间不设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2022年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划入。划入额度暂定80元/月,待2022年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数据发布后进行调整并补划差额。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下列费用: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历年结余资金)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可以实行家庭成员共济。实行家庭成员共济的,由参保人员本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加人员,并签署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承诺书、资金使用授权书。家庭成员门诊共济按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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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