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 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限额、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依据《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七节 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市内连续缴费满6个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收费。顺产收费标准不超过:一级2000,二级3000,三级4000元;剖宫产收费标准不超过:一级2500,二级4000,三级5500元。每多生一胎增加500元。

 

第三十六条 医保基金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付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市内住院分娩,限额内费用生育保险全额报销;市外住院分娩,生育保险按不超过二级医疗机构限额标准报销。

 

第三十七条 生育津贴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给用人单位,其标准按单位上年度日平均缴费工资计算。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不计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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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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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