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当月实际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2%,其余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按2023年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定额划入。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变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实行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由参保人员本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公共服务网厅、我的宁夏APP等线上渠道进行授权操作。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5-26]
  2. 宁夏自治区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2-04-14]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