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起付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 600 元。

 

支付限额。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 1200 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 1800 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不予结转,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不足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付限额。

 

支付比例。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1-0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