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清远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规定:
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职工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每月113元定额划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开设和管理工作;个人账户按月计入,计入资金起止时间原则上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缴费。
(七)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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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