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本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云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规定: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下同),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诊每次结算,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

 

在职职工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超过6000元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省本级(下同)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单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限为5000元,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88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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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