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甘肃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十一条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原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120元。

 

(三)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含不足缴费年限补缴)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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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