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吉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水平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根据本实施细则实施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2023年底前,实现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在国家医保信息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我市城市定制型商业补充险。

 

(三)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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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