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

 

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按56%费率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月95元;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规范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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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