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三门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

 

调整统账结构,改进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计入办法,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待遇。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个人账户待遇的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账户,其余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三)享受个人账户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核定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新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自办理次月起,按该标准定额划入。

 

规范支付范围。

 

(一)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包括住院、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就医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

 

(二)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医保部门另行规定。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贯标工作中纳入河南省映射库目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原则上均纳入支付范围。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庭成员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不计为代付人的门诊统筹待遇就医次数和费用。

 

(三)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医保部门另行规定。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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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