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从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月划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退休人员和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因工残退工伤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本市2021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固化为110元/月;选择按月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人,按月补缴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且不计发个人账户资金;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本条款于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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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