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标准(普通门诊定点、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


普通门诊: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除门诊特定病种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


(一)参保人可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中选定1家作为普通门诊定点,且1年内不予变更,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拟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或变更的次日开始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推行通过“粤医保”APP等网上办理方式进行变更。


每年10-12月,参保人可申请变更下一年度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选择变更的,默认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下一年度定点单位。已办理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可在当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计算,自2022年11月1日起调整为1800元。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2年11月1日起调整为230元。


(三)参保人在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转诊条件的,该定点医疗机可按规定向市内上级或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转诊(每次转诊有效期3天),支付比例按照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确定。


(四)参保人进行普通门诊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因客观原因无相应疾病药品储备的,可通过外配处方到普通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支付比例与开具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本条款于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方面规定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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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关于明确我市202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计算。结合统计部门有关数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为1836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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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