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医保费率(含生育保险)


依据《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其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含生育保险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国家机关及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35%,企业及其他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5%,经困难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困难企业,在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个人缴费费率: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福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当年度缴费基数,按照9%费率,由个人全额缴纳。

 

(三)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福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福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到经办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存足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保费。因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支付当期应缴基本医保费的,后果由个人承担。未及时缴交保费的参保人员从4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因重新就业或者异地就业,已缴纳的当年保费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退费,退费时应当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者异地参保凭证。


来源: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