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总额包干报销、生育津贴标准、产前检查费用报销…


依据《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生育待遇

 

第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执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女性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列支范围。

 

第三十二条 按企业费率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含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连续缴纳基本医保费满12个月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育政策的,可享受全额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在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城乡居民)的,可申请按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及妊娠终止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包干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包干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600元;怀孕三个月(孕期妊娠月以28天为1个月计算)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800元;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1300元;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1500元。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在职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基本医保费未满12个月的,需在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津贴方可按50%发放;在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妊娠终止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在职男职工连续缴纳基本医保费未满12个月的,需在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未就业配偶生育及妊娠终止住院医疗费用按总额包干50%发放。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三十四条 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三个月(孕期妊娠月以28天为1个月计算)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参保职工生育当年度所在单位上年度没有参保记录的,其生育津贴按生育时上年度漳州市最低缴费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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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