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保“三十五项业务”经办事项服务指南


一、企业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已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2.参保登记管理机构为企业注册登记相应属地医保经办机构。

 

二、所需材料

 

1.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增员申报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已参保单位中新参保、新招入、调入的人员或单位合并;

 

二、申办材料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录用通知书、调动通知书、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表》;

 

3. 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劳动关系的证明;

 

4. 外国人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发文部门公章。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桂林市是其户籍地或居住地。

 

二、申办材料

 

1.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表》

 

2. 有效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四、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参保职工符合以下情况:(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调出;(3)停薪留职;(4)单位分立;(5)参军或上学;(6)被判刑收监;(7)失踪或死亡。

 

二、所需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表》

 

2.申报失踪或死亡人员提供:失踪、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需加盖出具证明单位公章;

 

3.出国定居人员提供:外国永久居留证或护照、中国退籍证书,需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4.主动放弃医保关系人员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情况说明。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单位代办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桂林市本级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2. 在桂林市内各类教育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

 

3. 在桂林市内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4. 农林场、农垦困难职工。

 

二、所需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

 

3.在校学生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花名册》或入学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

 

4.外国人提供: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5.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居民定居证明或《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六、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申报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需满5年以上)。

 

二、所需材料

 

1.《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申报表》;

 

2.《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审核表》;

 

3.《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或人事档案。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单位内退休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二、所需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变更的批准文件或单位法人证;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八、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然人;

 

2.需要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信息的。

 

二、所需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护照;

 

3.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单位代办需加盖单位公章。

 

九、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应参保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

 

2.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符合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申办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申报表》;

 

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调令或任职文件、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

 

3.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提供: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或法院、仲裁院和劳动监察机构出具允许补缴的文件;

 

4.退役军人提供:《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发文部门公章。

 

十、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然人;

 

2.需要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信息的。

 

二、所需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护照;

 

3.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单位代办需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单位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单位被设立机构注销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或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合并或宣布终止;

 

2.单位无欠费、无正常参保人员、无正在享受待遇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单位注销登记表》;

 

2.《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律文书或解散、撤销、合并、终止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或审批部门公章。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依法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在单位相应属地参保。

 

二、所需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2.批准成立文件、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文件或分类改革批复文件;

 

3.单位法人证书。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批部门公章。

 

十三、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已参保登记的单位。

 

二、所需材料

 

1.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

 

2. 代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要求查原件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四、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打印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已参保登记的个人。

 

二、所需材料: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要求查原件收复印件。

 

十五、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为零且符合以下情况的:(1)死亡;(2)新单位享受公费医疗;(3)转入医保机构不接收医疗保险基金转移;(4)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出国定居。

 

二、所需材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2.人员死亡提供:参保人(或继承人)的银行账户、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布死亡的判决书或继承人提供参保人死亡承诺书;

 

3.享受公费医疗或转入地不接收医疗保险基金转移的提供相关证明;

 

4.人员出国定居提供:外国身份证件或外国永久居住证、注销中国国籍证明;

 

5.人员主动放弃医保关系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情况说明。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十六、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参加职工医保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况:(1)在转出地暂停参保;(2)在转出地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记录;

 

二、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单位批量办理提供《医疗保险批量转移名单》,加盖单位公章;

 

3. 广西区内医保关系转移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单位批量办理提供电子板《医疗保险批量转移名单》。

 

十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已在转入地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

 

3.退役军人转入提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加盖服役所在部队公章;

 

4. 广西区内医保关系转移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需加盖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或服役所在部队公章。

 

十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户口已迁至安置地的退休参保职工。

 

二、所需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安置地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3.个人承诺书。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广西医保”或“桂林医保”微信公众号、“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原则上从异地就医备案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取消。

 

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应在异地就医前办理。

 

十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的非在职参保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3.提供居住证明(本人或所投靠亲属的异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房产证明、租房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4.本人与所投靠亲属的关系佐证材料。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广西医保”或“桂林医保”微信公众号、“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该备案原则上从异地就医备案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取消。

 

3.该备案应在异地就医前办理。

 

二十、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单位外派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工作的在职参保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3. 单位外派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承诺书;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广西医保”或“桂林医保”微信公众号、“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该备案原则上从异地就医备案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取消。

 

3.该备案应在异地就医前办理。

 

4.单位集中办理需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十一、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在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不超过3个月,因急诊住院的参保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3. 急诊病历资料(有急诊病情描述的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广西医保”或“桂林医保”微信公众号。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属于异地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含入院当天)备案。

 

二十二、转诊转院备案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统筹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难以确诊和治疗的参保人员。

 

二、所需材料

 

1.桂林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证明》,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2.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桂林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广西医保”或“桂林医保”微信公众号。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应在异地就医前备案。

 

3.《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证明》自定点医疗机构开出后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有效,过期需重新开具。

 

二十三、异地就医备案取消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已超过3个月以上或异地急诊住院人员返回参保地且目前未在桂林住院的参保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取消表》;

 

2.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该备案应在桂林就医前办理。

 

二十四、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表》;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

 

3. 近两年病历资料;

 

4. 有确诊意义的检查资料。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桂林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自医保信息系统登记时间开始20个工作日内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可提供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门诊病历,仅提供门诊病历的,同时提供疾病诊断证明。

 

二十五、门诊费用报销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2.报销已登记备案的门诊慢性病费用或特殊药品费用;

 

3.参保职工符合门诊大抢救的费用;

 

4.在校学生报销门诊意外伤害费用。

 

二、所需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

 

3.医疗费用发票;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

 

5.处方、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或其它病历资料;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在校学生报销门诊意外伤害费用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意外受伤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

 

3.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4.如无法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或承诺书(承诺书原件);

 

5.病历资料、发票及其对应的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6.报销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需符合已登记备案的门慢病种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提供门诊慢性病卡复印件;

 

7.报销特殊药品费用,需提供该药品已审核通过的《广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复印件,且在已登记备案的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

 

8. 申报门诊费用报销时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二十六、住院费用报销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

 

3.医疗费用发票;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

 

5.有诊疗经过描述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病历;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 .如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就医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原件)。

 

3.申报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清单姓名与参保登记姓名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供生育登记材料复印件或用结婚证复印件及《符合生育政策承诺书》原件替代;流(引)产、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5.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6.如无法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或承诺书(承诺书原件);

 

7.病历资料、发票及其对应的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8. 申报住院费用报销时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二十七、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在发生生育费用前,按时足额连续参保缴费9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

 

二、所需材料

 

1.《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

 

3.医疗费用发票;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

 

5.有诊疗经过描述的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

 

6.参保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

 

7.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8.结婚证。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3. 灵活就业人员(女)、机关事业单位或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或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男方补助的,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4.病历资料、发票及其对应的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6.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或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或没有重复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

 

7. 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二十八、生育津贴支付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在发生生育费用前,按时足额连续参保缴费9个月以上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一个月及以上的灵活就业参保或失业代缴的人员除外)。

 

二、所需材料

 

1.《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

 

3.医疗费用发票;

 

4.有诊疗经过描述的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

 

5.参保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

 

6.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7.结婚证。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3. 病历资料、发票及其对应的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5. 申报生育津贴时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二十九、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符合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广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

 

3.医疗费用发票;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

 

5.有诊疗经过描述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门(急)诊病历或急诊留观病历;

 

6.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

 

7.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3. 如无法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或承诺书(承诺书原件);

 

4. 病历资料、发票及其对应的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三十、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职业证书、乡村医生职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联网直接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务人员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许可时间至少满3个月)。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4、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复印件(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须提供)。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目录+正文)(至少有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时必备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

 

7、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功能说明(信息系统基本模块功能、是否具备药品、诊疗项目、疾病病种目录库,药品、耗材实时进、销、存管理)。

 

8、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附身份证、相关证书复印件)(至少有1名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在本机构、标注医保管理人员、系统管理员)。

 

9、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0、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11、执业场所定位图、面积平面图、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

 

12、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

 

1、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均须加盖公章。凡复印件应无涂改、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验(提交资料清单依据医疗保障令〔2021〕2号、桂医保发〔2022〕1号、桂医保中心发〔2021〕4号文件)。

 

2、审核时,材料合格的划“√”,不合格的注明原因。

 

3、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请打印一式两份。

 

三、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申报人提交材料至桂林市临桂区鼎晟大厦1楼0125室。

 

五、办理时限:66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2886087

 

三十一、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3.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必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志。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7.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8.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应分别达到60、50、4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原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许可时间至少满3个月)。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6.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附相应资格证、执业证、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至少签订1年以上)。

 

7.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2人,劳动合同至少签订1年以上)。

 

8.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目录+正文)(至少有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情况说明(含非药品收费系统情况)(信息系统基本模块功能、是否具备药品、耗材实时进、销、存管理)。

 

10.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1.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按顺序附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12.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13.执业场所定位图、面积平面图(面积至少60m2)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

 

14.其他材料: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

 

1、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均须加盖公章。凡复印件应无涂改、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验(提交资料清单依据医疗保障局令〔2021〕3号、桂医保发〔2022〕2号、桂医保中心发〔2021〕5号文件)。

 

2、审核时,材料合格的划“√”,不合格的注明原因。

 

3、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请打印一式两份。

 

三、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申报人提交材料至桂林市临桂区鼎晟大厦1楼0125室。

 

五、办理时限:66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2886087

 

三十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申请结算。

 

二、所需材料

 

1. 广西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申报表(职工/居民/离休/生育)。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月报表(自治区内异地)(职工/居民/离休);

 

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月报表(跨省异地)(职工/居民)。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需加盖定点医药机构公章。

 

三十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

 

2.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

 

二、所需材料:

 

(一)、变更银行账号:

 

1、《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一份。

 

(二)、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人:

 

1、《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2、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事项”有相应的变更事项记录)。

 

3、①变更地址需提交医疗机构地址平面图。

 

②执业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用A4纸制作)。

 

③租赁合同。

 

4、变更法人需提交新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新加入医务人员。

 

1、《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2、新医务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及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涉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修改其他其他基本信息,提供《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说明:材料均现场查看原件,复印件均盖公章、无涂改。

 

(提交资料清单依据桂医保发〔2022〕1号文件)

 

三、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一)、桂林市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临桂区鼎晟大厦1楼0125室桂林市医保中心定点管理科提出变更申请,按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需提供材料递交书面材料。

 

(二)、经定点科审核变更事项无误及现场检查(需现场核实地址等事项的)后,定点医药机构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https://code.nhsa.gov.cn/平台修改相关变更事项,修改完毕,点击“保存”、“提交”后,耐心等待国家系统审核通过。

 

五、办理时限:视国家医保局审批情况。

 

六、咨询电话:0773-2886087

 

三十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申请结算。

 

二、所需材料

 

1. 广西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申报表(职工/居民/离休)。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月报表(自治区内异地)(职工/居民/离休)。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所需材料需加盖定点医药机构公章。

 

三十五、特殊药品资格待遇备案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符合特殊药品资格待遇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

 

3. 近两年病历资料;

 

4. 有确诊意义的检查资料(如病理诊断、免疫组化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等)。

 

三、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桂林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市医保中心2-5号窗口。

 

2.网上申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自医保信息系统登记时间开始5个工作日内

 

六、咨询电话:0773-12345

 

七、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2.特殊药品实行年审管理,一个医保年度终结后,仍需继续使用特殊药品治疗的,须向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请。

 

3.特殊药品使用过程中,如需更改药品品种、用法及用量的,均须向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请。

 

温馨提示:市医保中心驻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经办点及联系方式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2. 广西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平台

来源:桂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