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金华市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


一、政策背景

 

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2条。包括浮动规则、浮动条件、浮动档次、奖惩措施四个方面。

 

一是浮动规则。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6个月以上的,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人社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要求,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6个月(含)以下的,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再向下浮动。

 

二是浮动条件。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行业浮动费率档次确定其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考核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均纳入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考核。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用工单位均纳入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考核。

 

三是浮动档次。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6个月以上的,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同时工伤发生率低于市区工伤发生率100%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同时工伤发生率低于市区工伤发生率100%的,费率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或工伤发生率大于市区工伤发生率100%且小于等于15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大于150%的,或工伤发生率大于市区工伤发生率150%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四是奖惩措施。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对工伤预防示范企业、持有有效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基层党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乡镇(街道)范围内企业不受基金支付能力限制给予相应的费率下浮优惠。同时对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用人单位不予下浮工伤保险费率。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释人:何丹

联系电话:0579-8246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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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