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前,为贯彻落实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省医保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巩固提升医保待遇水平,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通知》要求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补助力度,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为做好下一年度全省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推动居民医保省级统筹,《通知》明确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相应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同时,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95元,用于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资助参保工作作了哪些规范?

 

为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等及时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通知》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各地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助参保工作。对于2023年7月1日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新认定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也一样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当地同类人员资助参保政策进行资助,财政补助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待遇享受期为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对于在身份认定前,已按普通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缴费的困难群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获取相关信息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相关资金返还给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

 

三、在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在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同时,对全省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作出了安排部署。一是要求各地科学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确保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二是2022年10月1日起,取消了我省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起付标准,扩大政策受益面,让更多的两病患者能够享受到相关政策保障。同时将“两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100元,高血压为400元、糖尿病为600元,并且取消了两种待遇不能同时兼享的规定,切实惠及“两病”患者。

 

四、在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为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通知》提出四项要求,一是继续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尽资。二是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信息监测,并及时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共享信息。三是要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四是要按时结算医疗救助基金,保证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创新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程,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高效、温暖舒心的医疗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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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