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舟山市统一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一)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114号)要求,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要制定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从2012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来,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虽执行统一标准,但各县(区)公立医院经几轮调整后已高低不一,群众看病就医同等级医院不同价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和动态调整所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三、主要内容

 

按照现行省级公立医院价格标准调整2439项,上调价格低于该标准的1080项,下调高于该标准的1359项,部分手术类和复杂的医疗服务项目按三甲100%、三乙90%、二级及以下80%分级收费。其余与省级公立医院价格标准相同的项目保持不变,门诊诊查费和普通病房床位费除外。

 

本次调价增减幅度相加合计调减588.7万元,经测算,参照2021年工作量,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下调幅度基本上大于上调幅度,总体来说对患者减轻了负担,一些自费项目,如计算机图文报告由8元降为5元,救护车3公里以上费用由4元/公里降为2元/公里。另外,部分项目如白内障摘除、胃肠局部肿瘤切除等项目参照省级公立医院降价,对易患病的老年人群体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四、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舟山市市级公立医院、各县(市、区)县级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不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院参照相应等级公立医院实施。

 

实施时间: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梁伟(2280817)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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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