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泉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管理规定》规定:

 

参保职工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急救车内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和抢救,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规定列支,结算年度内(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额度计入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具体标准如下:

 

(1)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全年累计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起付线、比例支付:

 

 

参保职工在市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内报销额度的92%报销(退休异地安置及异地工作对象和实施“厦漳泉同城化”除外)。

 

(2)相关医疗机构的待遇支付,以及参保职工的中断补缴、等待期等政策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3)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普通门诊统筹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累计)。

 

(4)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生育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再实行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无需进行意外伤害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不纳入意外伤害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支付范围。

 

(5)普通门诊统筹支付后的相关费用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的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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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