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泉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管理规定》规定:

 

1.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金额按本市2023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

 

2.设置个人账户调整过渡期:

 

在职职工2022年3月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减半,2023年12月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2022年3月起按降低1个百分点的比例,即按3%计入个人账户,2023年12月起改为按定额划入。

 

3.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可以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以及省上规定的其他支付范围。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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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