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标准58元)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衡水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每人每月58元;在职转退休,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严格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

 

(一)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三)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我市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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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