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张家口市《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规定:

 

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调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调整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调整到我市根据本细则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在职转退休,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按原4.5%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按7.5%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积极探索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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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