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沧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500元。

 

随着基金收入的增加和可支撑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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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