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沧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

 

个人账户管理: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202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企业退休人员按2021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本统筹区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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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