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本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2022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首次划拨暂按2020年省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分别划入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待2022年平均基本养老金发布后再补划差额。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参加企业补充和公务员补助保险的参保人,从补充和补助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和办法不变。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本统筹区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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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