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 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 基数的2%,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不计入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 划入额 度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企业单位(含灵活就 业人员)按照2021年全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个人账户计入 基数约2%划入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2021年全市机关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个人账户计入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 住院就医发生的政策范 围内自付费用;

 

(二) 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三)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 住院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 父吐、 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 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 的费用。

 

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 父母、 子女参加坡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 体育健身或养 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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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