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内蒙古《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

 

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按照国家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自2022年10月1日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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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内蒙古 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1-12-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