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安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60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逐步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0.8%划入。

 

(四)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可以补缴相应费用,建立个人账户,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具体办法由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从医疗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和办法不变。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本人缴纳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转移。出国定居、死亡、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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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