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汉中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政策已经出台,为方便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针对广大缴存职工关心的问题,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01、什么是“商转公”业务?

 

答:“商转公”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简称,是为了减轻购房职工还贷压力,减少贷款利息支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公积金便民业务。

 

02、“商转公”业务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答:(1)借款人及配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条件;

 

(2)在本市市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

 

(3)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六期以上;

 

(4)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6)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

 

(7)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03、二手房可以办理“商转公”业务吗?

 

答:购买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二手房且该套住房正在商业银行贷款中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04、“商转公”跟正常公积金贷款利率一样吗?

 

答:“商转公”与正常公积金贷款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现执行:5年内首套房年利率2.75%,5年以上首套房年利率为3.25%,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上浮10%)。

 

05、办理“商转公”业务需要什么材料?

 

答:(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委托贷款银行用于还款的一类银行卡;

 

(3)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

 

(4)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记录证明(还款不足一年的,提供近期所有还款证明);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06、办理“商转公”业务需要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吗?

 

答:办理“商转公”业务需要提前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此需要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业银行贷款方可办理。

 

07、“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怎么计算?

 

答: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60万,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70万),且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贷款期限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最长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08、异地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我市“商转公”贷款吗?

 

答:根据《汉中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商转公对象为“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在本市购房的异地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因此,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

 

09、在县城里购房的缴存职工,能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答:由于“商转公”业务需不动产部门配合办理顺位抵押,只要能够满足顺位抵押的县(区)均可办理。

 

10、当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结清商业贷款时,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吗?

 

答:根据《汉中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当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结清商业贷款时,其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与公积金贷款一同结清商业贷款。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11、孩子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以转父母的公积金贷款吗?

 

答: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因此孩子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办理“商转公”业务。

 

12、房产证没有下来,可以商转公吗?

 

答:根据《汉中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房产证未下来是不可以办理商转公业务的。

 

13、证件齐全,就是开发商没有去住房公积金备案,可不可以商转公?

 

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即可正常申请“商转公”贷款,是否与中心合作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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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