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 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生育津贴计算标准、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男职工配偶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国家机关和其他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享受188天生育津贴;(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6)退休女职工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不足定额据实支付,相关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

 

(1)围产期保健费:200元;(2)流产:100元;(3)引产:800元;(4)顺产:800元;(5)剖宫产:2200元;(6)剖宫产合并其他手术(非剖宫产并发症):28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费:输精管结扎500元,输卵管结扎500元;上环60元,取环60元。

 

4.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定额支付标准的50%。男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重复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费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限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的50%。

 

生育住院

 

生育女职工在直接结算定点医院机构因生育住院,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登记证到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在医院直接结算。生育女职工在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机构因生育住院,出院4个月之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生院发票(收据联原件、加盖收费专用章)、费用总清单(加盖收费专用章)、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等必要的资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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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口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