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依据《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6.8%、企业及其他单位按7%;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接续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当年度的缴费基数,按照 8.5%费率,按规定时间缴纳。用人单位新增或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个人实际工资额相应调整。新成立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个人实际工资额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 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缴费基数。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按月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 元。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费按照申请当月的医疗保险费执行标准计算。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10]

来源:滁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