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实行“开方即认定、开药即支付”啦!


为优化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待遇流程,我市实行“开方即认定、开药即支付”管理模式,参保居民持医生开具的“两病”处方,就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哦。

 

01、“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人群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并开具处方,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02、“两病”门诊用药认定、报销流程

 

第一步:“开方即认定”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按诊疗规范开具“两病”处方后,即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第二步:“开药即支付”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03、“两病”门诊用药待遇标准

 

“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60%,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温馨提示

 

1.参保居民只能享受糖尿病或高血压中一种“两病”门诊待遇,不能同时享受两个病种待遇。

 

2.“两病”门诊只享受认定病种购药待遇,其它项目统筹金不予报销。

 

3."两病"参保居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4.已经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有的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不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例:参保居民有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不能申报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有高血压门诊慢性病待遇,不能申报高血压两病门诊待遇。


来源: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06